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在总结我们党55年执政经验和规律的基础上,第一次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作为执政党建设的目标鲜明地提到全党面前。这是适应世情、国情和党情深刻变化的迫切需要,体现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准确把握,实现了我们党执政理念的又一次飞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政党执政方式的三个基本要素,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辩证统一关系。其中科学执政是基本目标,民主执政是基本要求,而依法执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是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基本途径和根本保障,具有基础性重要作用。
一、依法执政是政党执政的普遍规律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既是对我们党执政55年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世界范围内政党执政规律的高度概括。体现了我们党审时度势,对政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我们党对工人阶级政党执政理论的一个重大创新。我们可以从执政党取得执政地位的方式和执政党执政的一般规律两个方面考察分析这个问题。
(一)执政党取得执政地位的方式
所谓执政党,在西方一般可定义为负责组织政府的党;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是掌握国家政治领导权并负责组织政府的党。这种判别是由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政党制度, 以及政党取得执政地位的不同方式产生的。应该说,政党作为一种政治组织,与政权并不是天生结合在一起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政党都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并为其根本利益而斗争的政治组织。任何政党都有自己特定的政治目标,其中夺取政权、取得执政地位是政党的首要目标。这是政党同其他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所在。从世界范围看,各国政党取得执政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暴力革命。表现为被统治阶级的政党通过武装斗争推翻统治阶级的政党的统治,并取代其成为执政党。资产阶级推翻封建政权建立资产阶级政权(如法国大革命),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如俄国十月革命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一般都是通过暴力革命的形式取得政权的。二是议会道路。资本主义的代议制和普选制原本就是政党生存和发展的沃土,因而政党通过竞选,取得议会多数席位,上台执政,是西方国家所始终宣扬和提倡的。但我们清楚地看到,这种政权的取得,只是同一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或集团的权力更替,政权的性质并没有本质的改变。如在美国,无论是共和党执政还是民主党执政,其政权性质都是资本主义。三是独立运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等一些长期蒙受新老殖民主义奴役和剥削的国家,随着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斗争的开展和民族独立的实现,在国家的独立运动中起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的政党,国家独立后便成为合法的执政党,执政后仍贯彻民族主义方针政策。此外,也还有其他取得政权的途径,比如政变。历史上,政变是一条夺取政权的捷径。但政变多是军人发动的,夺取政权后实行军事专政,政党通过政变上台执政的并不多见,偶有成功,也都有强大的外部势力作后盾。这是普遍的情形。
进一步考察分析可以看到,无产阶级政党取得政权,获得执政地位,则只有两种方式:一是暴力革命。二是和平过渡。但是获取执政地位的方式并不能随心所欲地挑选,而是根据不同国家的土客观条件来选择和决定的。迄今为止的政党政治的历史表明,无产阶级政党通过和平方式成为全国执政党的情况尚未见成功。不过在个别小国和个别大国的局部,也有共产党通过竞选执政的先例,如圣马力诺和意大利的威尼斯、印度的西孟力口拉邦等地。这些地方的共产党虽然通过竞选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执政地位,但该地区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并没有改变,而且其执政地位很不稳固,执政时间一般不长。
需要强调的是,一个政党能否获得执政地位,不以政党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是需要经过一个历史选择和人民选择的过程,需要经过政党在本阶级、阶层人民的支持下不懈奋斗的过程。 当今世界上政党林立,但不是任何一个政党都能获得执政资格。世界上大约有5000多个政党,但其中执掌过或者正在执掌政权的政党仅占极少数。大多数政党从诞生那天起就一直与政权无缘。有些政党虽然执了政,但由于种种原因而垮台。历史证明,政党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夺取政权,其成败均取决于民。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顺历史潮流者得天下,逆历史潮流者失天下,这是政党政治运作的铁律。正如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的:“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兴亡的根本性因素。”中国共产党之所以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了新中国, 由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革命党,成为一个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为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行了长期不懈地探索和艰苦卓绝地奋斗。中国革命的胜利是党历经千难万险,在一次次挫折和失败的痛苦考验中实现的,是无数革命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是亿万中华儿女在党的领导下浴血奋战的结果。党的执政地位来之不易,每一位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都必须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珍惜党的执政地位,珍惜掌握的公共权力。
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源于党执政的合法性。这里所说的执政的合法性不是法学意义上的程序性合法的概念,而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即指政治权力得到人民的广泛认同、信仰、忠诚和服从。它是一个政权存在、持续、稳定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法学意义上的合法性是指通过人民自由而独立地表达个人意愿的选举而获得多数选票,即为合法。它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的基本表现形式,二者互为表里。但它不是政治合法性的唯一表现形式,一个政党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并在大多数人民的支持下通过非选举方式取得政权,也具有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执政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于执政党主张的理论路线纲领及其说服力、经济增长和执政绩效、政治民主化程度、社会公正的实现程度等因素,综合表现就是人民拥护的程度。执政的合法性不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处在动态变化的过程中;执政的合法性资源必须得到及时有效的扩充,才能维系一个政党执政地位的存续。党既不能只靠“打江山”的历史功绩来维系执政后的政治合法性,也不能只靠过去已有的执政资源来支撑现实与将来的执政合法性; 既不能用历史的选择来为现实的执政合法性辩护,也不能用人民过去的选择来代替人民永久的政治认同和信任。人民可以继续作出选择,历史也可以继续作出选择。所以,执政的合法性资源建设绝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我们党从执政那天起,就没有躺在“打江山坐江山”的历史合法性的暖床上睡大觉,也没有固守传统的执政资源而裹足不前,而是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整合和重塑党执政的合法性资源,有效解决如何依靠、支持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问题,这是我们党之所以保持长期执政地位的重要原因。应该说,当前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便是扩充党的执政合法性资源的重要举措。我们只有从这个高度理解和认识这次教育活动,才能增强主动性,提高自觉性,才能增强人民群众长久的政治认同和信任。
(二)执政党执政的一般规律
从世界政党政治的实践看,尽管各国执政党取得执政地位的方式不同,执政的模式也不同,它们的性质、信仰、纲领、执政理念、社会基础更是千差万别,但若撇开政党代表的不同阶级和阶层的利益这一具体问题,而单独考察政党的执政活动,就可以看到执政党在功能、作用、活动方式等许多方面带有共性的规律性的东西。 比如政党在民众中获得认同的比例,与政党取得政权的概率与执政地位的巩固成正比;政党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绩效的大小,与政党获得民众的支持率,进而与政党执政基础的稳固程度成正比;政党执政后权力制约和监督体制机制的完善程度,与政党的执政效率及政党特有功能的表达程度成正比等等。而其中最具有普遍性的规律就是政党依法执政水平的高低,与政党表达民意的程度及政党自身权威性在民众中获得认同的程度成正比。政党执政,必须体现民意,而民众的意愿又必须通过有序的状态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这就要求政党反映民意必须有规则可循,也就是要依法执政。执政党需要遵从法律,并通过合法的程序将自己的主张在代表公共权力的国家意志中体现出来。而且,要使这种意志体现得更充分,执政党的干部和党员就要带头依法办事, 以维护国家意志的权威。
在西方国家,不论是实行内阁制还是总统制,都采取职能分开的党政关系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党对政府,主要是一种间接领导,表现为执 政党通过自己在议会的多数席位和立法程序控制政府人事和重大决策。但执政党不具体介入政府的行政运作,执政党的中央和地方机构都不直接向政府部门发指令或决定。政府领导人以行政官员的身份独立行政,不听命于任何法定国家政权机关(通常指议会、政府、法院)之外的直接指挥。西方的政权模式我们不能照搬,但西方国家的执政党经实践证明的一些治国理政有益且有效的经验,我们还是应该借鉴的。
探索执政党的执政规律,正面的经验要总结,反面的教训更应引起我们的重视。20世纪的最后10多年里,世界政党政治出现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新情况,一些国家长期执政的大党、老党相继丧失了执政地位,有的甚至逐渐走向衰亡。1989年,东欧8国共产党垮台; 1991年,建党88年、执政74年的苏联共产党丧失政权,苏共解散、苏联解体;1993年, 日本自民党丧失一党独大的地位,结束独霸日本政坛38年的历史;1996年, 印度国大党丧失45年的执政地位; 2000年春, 台湾地区的国民党在选举中沦为在野党,百年老党一分为三;2000年7月, 墨西哥革命制度党在选举中结束连续当选13届执政71年的历史。其中,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执政的无产阶级政党,苏联共产党的教训最为沉痛。苏共之所以失去民心,丧失政权,原因固然很多,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能依法执政,长期无视法律与规则。政治上表现为为谋取和维护执政者的个人利益,长期无视甚至损害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施政上表现为忽视民主,盛行专制,违法施政,监督失效,领导人几乎不受任何约束,甚至凌驾于宪法与法律之上。
认真总结世界政党执政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不断深化对政党执政规律的认识,在执政实践中把握党的执政规律,是中国共产党人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 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一重要论述,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深刻把握党的执政规律和党的执政能力之间的关系,更科学、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实践证明,坚持依法执政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利于体现和维护各阶层、各方面利益,构建和谐社会。
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党的执政条件和执政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这对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执政,正是从治国方略和执政规律的高度解决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问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中的具体体现。依法执政,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成功探索,必须在执政实践中遵循和坚持。
二、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
依法执政是指执政党依照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国家政权体制、机制、运作方式来掌握国家政权的执政方式。依法执政是法治国家对政党活动的基本要求,政党活动的法治化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根据世界形势的深刻变化、我国社会的深刻变革、党所处的环境和所担负的历史使命的重大变化,在深刻总结世界上一些政党兴衰成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所作出的重大抉择。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党在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核心地位,党的富民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决定了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和完善。党坚持依法执政,就是要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依法执政,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方式:
(一)依法进入并掌控国家政权组织
执政党领导国家政权是通过在国家政权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来实现的,而不是在国家政权之外,更不是在国家政权之上。执政党依法执政,首先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入政权组织,成为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领导党。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成为执政党,掌握国家政权,是通过武装斗争方式实现的,是历史的必然和人民的选择,具有历史合法性和合理性。但是,在成为执政党以后,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方式就要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依法执政首先意味着,党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法定的途径进入国家政权组织。
执政党进入国家政权组织,首先要通过选举进入国家立法机关或权力机关,成为国家立法机关或权力机关中的多数党,从而能够保证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法律法规或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在我囱,宪法和选举法、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一定形式的国家组织和产生一定的国家组织的法定程序和方式。这是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意志和主张的体现。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照宪法规定,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政权机关。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必须自觉地遵守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选派优秀党员依法通过民主选举进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历届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中,党员代表总是占大多数。这是人民对党的信任和拥护,党的执政地位是人民选择、人民授予的。
其次,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还表现为党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并通过在国家权力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活动,保证党推荐的干部依法担任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职务。任何一个国家的执政党都理所当然地由党的领袖或由党推荐的领袖人物担任国家政权机关的主要领导职务,并且推荐本党的干部执掌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岗位。这是通例,舍此就谈不上是执政党。但是,执政党对国家政权机关领导岗位的掌控又要通过法定程序来实现,这是法治原则的要求。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党组织分别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推荐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领导人员及组成部门的负责人和司法人员,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和任免。按照法治原则和依法执政的要求,今后党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要根据不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工作特点,将推荐的方式、范围和程序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法治化。
(二)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和决议
一个政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并不意味着必然处于执政地位。一般地说,只有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才能成为执政党。而发挥领导作用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能够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法律法规或决议决定。执政党的执政活动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在一个政党内部贯彻自身的决定、指示的活动。在政党内部,其决定、指示只要通过党内章程所规定的程序表现为政党内部的文件就可以。这种文件对政党内部成员有纪律约束力。但一个政党内部的决定、指示对该政党以外的成员并不自然地产生约束力。一般的政党不能如此简单地要求非该党成员遵守和服从本党内部的决定和指示,执政党也不能如此。执政党执政当然要在全社会贯彻本党经一定程序所形成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主张和决定,但不能简单地将这些主张和决定直接变成国家政权的管理活动和行为,不能简单地以本党的方针、政策、主张作为要求全体公民服从的依据。 中国共产党虽然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党,有6800多万党员,但相对于13亿中国人民,仍然是极少数。面对全体公民,面对全体社会成员,执政党必须将本党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的方针、政策、主张提交给国家权力机关, 由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决定是否上升为法律法规或决议决定。这种由执政党提交主张、由人民做出决定的过程,在实践上就是立法过程。也就是说,执政党要通过法定程序参与和从事立法工作,力争将本党的主张被代表人民意志的国家权力机关所接受和通过,以至上升为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决定。一般来说,只有这种由国家权力机关所通过的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才是执政党依法执政的依据。
执政党将自己的主张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是法治原则的普遍要求,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我们党在执政以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内还不善于将自己的政策主张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表现人民意志的法律,不善于通过实施法律的方式去贯彻自己的政策主张,而是习惯于发布党内文件,要求各级党政机关直接贯彻党的会议决议、决定和指示。这表明,当年我们党还没有自觉地意识和适应由革命党角色向执政党角色的转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在致力于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也在逐步地探索改革执政方式的道路。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改宪法,都是党把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最新认识和战略决策,通过向全国人大提出修宪建议,由全国人大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把党的主张确定下来,变为国家意志,成为了全体人民的行动准则。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在向依法执政的道路上已迈出探索前进的步伐。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说明我们党已明确了法治状态下的执政方式。这种执政方式对于保证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始终处于领导地位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由于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中共党员代表占有多数,就可以确保党制定的大政方针、政策主张能够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市、县级的地方人大虽然没有立法权,但有重大事项决定权,地方党委可以将其决策和主张提交人大讨论、审议,形成决议、决定而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是保证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可靠基础和法定载体。
(三)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和非执政党的一般政党行为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执政党可以通过、也应当通过由本党推荐当选的领导干部所任职的各个国家政权机关贯彻实现自己的执政主张和意图;而非执政党只能直接通过自己的党组织的活动和行为来力求实现本党的政治主张。 由于非执政党的党组织自身不是国家政权机关,没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和赋予的对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的权力, 因此这种非执政党组织的活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力是间接的、有限的。
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要有效地将本党的执政意图和主张加以贯彻,就应当通过国家各职能权力机构行使法定权力,而不应当撇开由本党推荐当选的领导干部所掌握的国家各职能权力机构或将这些机构的职能虚置。具体而言,就是应当通过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组织中的党组整合这些组织中党的组织资源,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并不是说国家机构中的一切事务都直接由党组说了算,而是通过影响力去体现控制力。 那么,党组怎么去发挥自己的影响力呢?从人大的组织原则和运行机制看,党组成员个人的影响力是有限的, 因为在重大问题决策时实行的是票决制,少数服从多数,党组成员也只能是一人一票,很难在票数上形成优势。因此,通过党组统一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中的党员和党员干部意志,使党员和党员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包括支持党委推荐的重要干部人选,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而且应当作为一条党内纪律确定下来。当然,确定这样一条党内纪律,要有一个前提,就是扩大党内民主和实行党务公开,即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包括重要干部推荐人选的形成过程应当是民主的、公开的,尤其在重大决策的前期讨论和重要干部的推荐酝酿阶段要充分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 同时, 改进推荐人选的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与比例。有了这样一个前提,就为通过党组把国家权力机关中的党内组织资源整合起来提供了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
不仅如此,在具体工作中,还必须处理好党委与人大、党委与政府、党委与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党同政权机关、统战组织、人民团体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要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对人大,要支持其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对政府,要支持其依法行政,充分履行好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职能,并通过党内监督渠道和法定监督渠道,督促其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责。对政协,要支持其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搞好民主协商、参政议政。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要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三、依法执政对地方人大工作者提出的新要求
执政党通过法定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执政,而不是直接通过政党的组织形式执政,是依法执政最基本的要求和最主要的体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执政党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是地方党委在本行政区域内执政的法定载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把依法执政作为基本执政方式,必然对新时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对人大工作者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人大工作者要适应时代和形势的要求,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上发挥积极作用,必须不断增强“四种意识”,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一)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切实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人大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我们的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保持强烈的政治责任感。
首先,必须增强党的领导的观念。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政治原则。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就是要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宪法和法律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地方人大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依法行使职权,将党的主张转变成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的行为规范,并监督行政和司法机关贯彻执行。要坚持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的制度,对于涉及行使职权和常委会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保证人大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前进。
其次, 必须树立大局意识。一是要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 当代中国最大的实际是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这既是全党全国的大局,更是我们邢台的大局。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发展是硬道理,是我们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紧紧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切实做好本职工作,履行好职责,努力推动邢台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二是要把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局,服从服务于党委中心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找准自己的位置,选准切入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善于理解党委的意图和主张,对党委作出的需要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贯彻执行的决定,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科学文化的、社会生活的及人事安排等,要认真理解,做好工作,充分讨论,依法履行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使党委的主张转变成为国家意志,并且动员和号召全体公民自觉遵守,督促“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再次,必须坚持群众观点。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也是我们人大的根本工作路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选出的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与广大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血肉”联系。我们人大工作者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要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真正的意志和要求,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在工作中切实体现出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群众的呼声大于一切、群众的疾苦急于一切,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谋群众之所需。特别是在人大的监督活动中,更要体现这一点。当政府行政行为同部分群众利益发生矛盾时,人大如何处置呢?首先,要审查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果确属违法,就要依法督促其及时纠正。其次,审查政府行政行为是否损害了一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政府的行政行为即使没有违法,有时也会损害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 比如征地、拆迁等,对此要督促其依法作出合理的补偿。再次,对那些确属无理取闹,拒不执行政府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甚至严重干扰公务活动的要坚决支持政府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人大的这三层审查行为,是先后有序、不可颠倒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二是要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无穷的智慧和力量,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民意代表机关,只有广开民主渠道,动员、组织人民群众投入到行使国家权力的具体实践中,才能提出大量集中广大人民群众集体智慧的良谋善策,推动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努力提高法律素质
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责,是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加快,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如何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是当前法制建设中十分紧迫的问题,也是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人大的工作部门较少,人员不多,但工作面很广,每个工作委员会要对口几个甚至十几个、几十个执法机关或部门,每年要搞大量的执法检查和审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假如我们自己不懂法,怎么去检查监督别人?“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是不行的。可以说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努力提高法律素质,切实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是对人大工作者的刚性要求。 因此,我们的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除加强对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人大相关法律的学习外,还必须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岗位,根据每次常委会需要审议的议题,有针对性地学习研究一些与本职工作岗位密切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学习有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议事水平和办事水平。
(三)不断增强民主意识,努力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民主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主权在民”。这是从权力归属角度讲的。二是指民主决策。这是从决策程序角度讲的。主权在民是民主的本质属性, 民主决策是本质属性的表现形式,二者互为表里,缺一不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上述两层含义,我们人大工作者必须深刻领会,身体力行。
首先,人大是人民群众行使主权、当家作主的主渠道。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我们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从宪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来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根本准则是从多层次上体现出来的。主要是:(1)所有国家政权机关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均须获得人民的授权,没有人民的授权,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人民通过依法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府两院’’并授权其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 人民代表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一府两院”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2)人民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3)实行基层直接民主、群众自治,群众自己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办理,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 比如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城镇社区实行居民自治制度。(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法律上、事实上广泛的、充分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力。 由此可见,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以及由根本政治制度所决定的其他一切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制度等都是围绕如何保障和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根本准则建立和完善的。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支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其次,人大的议事和决策方式是最能体现民主原则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是集体合议、民主决策。无论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还是选举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审议工作报告,还是开展述职评议,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是通过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审议,而且享有法律规定的言论免责权。这就保证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言者无罪”,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在决定问题时,则实行投票或举手表决制,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的任何一位组成人员,都只有一票的权力,个人或者少数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体现的民主本质属性和民主决策程序都要求我们人大工作者必须不断增强民主意识,牢固树立民主观念,努力提高民主办事的水平和能力。
(四)不断增强效率意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正确处理民主与效率的关系,是建设民主政治过程中不可回避也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民主与效率作为政治决策和管理中的两种价值体系,既有相互区别甚至矛盾的一面,又在深层次上存在着互相促进和保障的一面。这就要求我们以辩证统一的观点进行分析,而不能简单地把民主和效率对立起来。
在直接的目标和形式上,民主程序对于政治效率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牵制关系。现代民主追求的是:严格而公正的程序,决策过程充分的选择性和参与性,不同意见之间的竞争性以及决策的多数决定等。这些价值均是为了体现和保障政治决策管理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在这个过程中,程序的严肃性、不同主张的协商性要优先于对速度和时间的考虑。而政治生活中的效率标准则不同,其追求的是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政治管理效果。因此效率的标准突出迅速、及时和短期内的现实效益。显然,效率更趋于现实的功利性。由于民主和效率的着重点不同,常常会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出现迅速、及时地决策和严格按程序办事、充分协商之间的矛盾。为此,有的人出于眼前功利的目的认为民主与效率是对立的,要提高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速度就不能发展政治民主,而应以政治效率优先,通过权威中心迅速果断决策,避免严格程序和充分讨论协商导致的较长政治过程,从而取得较,陕的经济发展速度。但历史和现实都充分证明,在深层次的互动关系上,民主对于效率又有保障和促进的一面。一般来说,民主在决策上强调严格的政治程序、充分的参与和协商,反对个人独裁。这种活动表面上费时耗力,但由于有程序制约,决策方案具有选择性和竞争性,存在对个人冲动决策的制约,因而尽可 能地保证了决策的合理和科学,防止决策的失误,提高政治统治和管理的效能, 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政治管理效益。这样,在全局和长远的意义上,不仅没有影响社会发展的效率,实际上还保证了政治管理和社会发展的效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主不仅不和效率相矛盾,而且还是保证和提高长远的政治效率和经济效率的前提条件。
但在具体处理民主和效率的关系时, 由于各个国家机关性质不同,其价值追求也不尽相同。立法机关的价值追求是民主,所以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程序运作,都突出了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行政机关的价值追求是效率,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实行效率优先、兼顾民主的原则。司法机关的价值追求是公正,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把握的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集体行使国家权力,而且议决的都是事关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从全局和长远的角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充分讨论,集体决定,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历史的考验,追求的是社会发展的总体效率和长远效率,所以必须把民主放在第一位。我们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工作实践中要正确理解和处理民主与效率的关系, 既不能为了民主而无视效率,更不能为了效率而牺牲民主,而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提高效率,高质量、高效率地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但就人大机关而言,则必须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因为我们的人大机关是同国家行政机关性质相同的常委会工作部门,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是其追求的主要目标。因此,作为人大机关工作者,必须不断增强效率意识,想事情。干工作都要讲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及时、主动地开展工作,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切实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