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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述职评议需探讨的几个问题

作者:佚名  来源:“民主法制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发布时间:2005-9-29 21:38:13

  述职评议是加强对选任干部任后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近些年来,地方人大在开展述职评议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通过开展述职评议,不仅强化了选任干部的国家观念和公仆意识,促进了选任干部的廉洁勤政和执政为民,而且对党委进一步拓宽考察了解千部渠道,培养造就一支廉洁奉公、依法办事的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述职评议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国家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人大出台的相关办法并不统一,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在工作实践中继续加以探索,使述职评议工作逐步完善,效果逐步提高。本届以来,我市人大常委会在述职评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时效性等方面都做了一些积极有益的探索。在实践中我们感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在述职评议中认真把握和探讨完善。

  一、关于参评的人员的范围问题

  要做好述职评议工作,首先应确定述职评议对象的总体范围。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并不统一。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将评议对象的范围确定为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及法院、检察院的领导人员,有的则干脆将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工作人员(包括审判员、检察员)全部列入,有的还将垂直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也列入述职评议范围。我们认为,如果将所有被选任干部列为评议对象,范围太大,就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显然力不从心;而是否将垂直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列入评议范围, 目前尚处于探讨阶段。有鉴于此,我们采取的是重点评议和全面述职相结合的办法,即将政府组成人员和法检两院副职列为重点述职评议对象,而且计划将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和法、检两院副职届内至少评议一遍。而所有被任命人员包括两院的审判员、检察员则每年要全部向对口工委当面或书面述职,由各工作委员会组织联系本工委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进行评议。在这个原则下,每年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反映,由常委会通过表决的方式有重点地确定评议对象。实践证明,这种方法点面结合,重点突出,有利于保障人大人事监督权的有效实施。

  二、关于每年评议干部的数量和批次问题

  确定了述职评议的对象范围之后,就应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每次述职评议的具体对象。有的地方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所有干部基本上在任期内都要评议一次, 由于划定的范围比较宽泛,以至几乎每次常委会都有述职评议内容。有的则采取集中评议的办法,每年选定一次常委会评议十几名干部的办法。我们认为,述职评议有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和评后督察整改工作,面铺得过宽,次数过于频繁,不仅牵扯精力过大,运作成本太高,而且很容易使评议流于形式,无法评深评透;而一次集中过多被评议对象,除了存在上述问题外,还有可能造成漏评现象。我们的做法是每年选择上、下半年各评一次,每次评议3—5名干部。这样做,既保证了评议工作的连续性,又确保了评议的质量。

三、如何全面真实地了解被评人员的履职情况问题

  全面真实地了解被评议人员的履职情况,是搞好述职评议的重要基础。因此,在评议之前常委会必须组织力量对述职者的各方面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调查搞得准不准,实不实,直接影响到评议的深度和效果。在具体操作中,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查组的人员构成要合理。如果调查组只是由相关工委工作人员为主组成,下去调查时,很可能由于平时的工作关系,而抹不开面子,致使调查不到真实情况,或者使调查意见倾向于评功摆好。因此我们认为,调查组人员的组成应由常委会确定,既有熟悉情况的相关工委负责人,又要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还可吸收议政热情高、当政能力强的代表参加,而组长则由常委会指派不是相关工作委员会主任的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为宜, 以便于其相对独立地开展调查工作。二是要扩大调查面。除了在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外,还应面向社会,将拟评议对象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在调查方式上,除了召开座谈会外,还可以通过个别谈话、发放问卷、设立征集意见箱和网上邮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意见。三是要善于借助其他监督机关的力量。如可以通过审计机关对被评议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通过纪检监察部门了解被评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作风和效能方面的情况等,力求真实全面地反映被评议人员的履职情况。

  四、关于扩大群众的参与度问题

  述职评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人事监督权力,因此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保证评议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同时,也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宣传动员不够,·群众的参与度还比较低。一是评议前的调查了解阶段,群众由于不知情、不知政或参与渠道不畅,很少直接提出意见建议:二是在评议阶段,尽管有的地方建立了公民旁听制度,但由于宣传动员不够,大多对旁听的要求和程序不了解,一般很少有人参与旁听。再加上旁听和列席者只能旁听,而没有发表自己意见和建议的权力,也使得参与者的热情大打折扣。为此,我们认为,在评议前,应将拟评议人员的基本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公布,并设立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听取群众意见,畅通民意渠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意见和建议,要深入调查了解,并切实在评议中体现出来。此外,要进一步改革完善旁听制度,使旁听群众的意见能有序地表达出来。

  五、关于提高评议意见书的可考核性问题

  评议意见书是人大常委会在评议工作的基础上,对被评议人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是评议工作的一个重要成果,同时也是被评议人员整改和常委会日后考核的依据。因此,评议意见书必须客观公正,具体准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具体而言,在提出评议意见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成绩的肯定要恰如其分,且不宜写得过多,更不能人为拔高,一味评功摆好;对存在问题的揭示要真实准确,不夸大,不掩饰;对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只要有理有据,有利于被评人改进工作的都要一一列出。二是评议意见书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和目标的表述要具体明确,最好是具体提出整改的阶段性目标、工作步骤、工作环节和要达到的实际效果;提出的建议要有可操作性,对 一些难以在短期内解决的问题,尽量少写或不写,要力戒大话、空话,少说原则话、过头话。三是评议意见不必面面俱到,要重点抓住那些事关全局、带有根本性的突出问题,坚持少而精,以点带面,必要时可以点出近期亟需整治的典型问题或个案,力求细化,使整改工作更具针对性。

  六、关于述职评议与党委考评干部的有机结合问题

  人大的述职评议工作都是在党的领导之下开展的,它与党管干部原则是统一的,并不矛盾。述职评议不仅没有超越党管干部的权限范围,而且作为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开阔了党管干部的工作视野,成为党委考核的有益补充。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认为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述职评议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委的领导与支持是做,好述职评议工作的根本保证,因此在述职评议中,必须自始至终增强党的观念, 自觉维护党委总揽全局的领导核心地位。述职评议办法要向党委报告,每次评议方案报党委批准,评议对象也要请党委研究确定,评议期间邀请党委组织部门的领导参加,评议结果要向党委报告。评议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让述职评议很好地成为党委听取民声、了解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和窗口,成为党委考核干部的一种有益补充。二是探索建立人大述职评议和党委考评干部的有机结合机制。人大的述职评议作为一种人事监督手段,由于是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所作出的评议意见就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权威性。因此,评议结果上报给党委后,即可以作为党委考评、选拔使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和参考,为党委干部管理工作提供方便,使党的监督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结合起来,从而更加有效地促进被评人员尽职尽责,忠诚履职。

  七、关于述职评议借力新闻舆论监督问题

  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要增强述职评议的实际效果,提高评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样离不开新闻舆论的参与和支持。具体而言,一是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扩大评议的影响力。可以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扩大述职评议的宣传效应。如评议方案、拟评人员情况的公布,对评议活动和动态的及时报道等等,都可以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使广大群众知情知政,使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进来。二是要不断改进报道形式,提高宣传效果。要逐步从目前的程序性报道向实质性报道转变,对述职评议的报道,不能报喜不报忧,报优不报劣,只见结果,不见过程。评议的实质性内容要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布,特别是评议中发现的典型违法事实和案件,要敢于曝光。三是要和人大的日常监督相结合,建立中长期宣传报道机制,对被评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持续报道,形成新闻舆论监督压力,以促进评议目标的落实,提高述职评议的综合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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